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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习惯性”裁定驳回起诉:究竟是有法不依还是明知故犯?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-09-17


前天,本号发了一篇《让律师吐血的法院裁定:因原告出具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,驳回起诉》,直言裁判文书网上一篇2019年12月19号公开发布的《民事裁定书》,可能是用错了法律规定,将立案仅仅六天的,根据查明的事实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,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,很可能让案件的原被告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不必要的煎熬。

昨天,后台有网友给法萌君留言,称法萌君太幼稚了。根据他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该法官的以往裁判记录,像法萌君前天发文中裁定驳回类似情形的,近些年,该法官至少裁定驳回了上百件,人家早就是轻车熟路。

按照这名网友的提示,法萌君登录了裁判文书网,分别输入了“民事裁定书”、“审判员×××”、“×××人民法院”、“驳回”,出来的搜索结果为81篇。

其中最晚的裁定书发布于今年3月5日,最早的发布于2014年11月3日。


摘录其中五篇的“本院认为”:

1、本院认为,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、要有明确的被告、具体的事实和理由。本案中,1、被告马龙自认已将借款50000元向原告还清,因此原、被告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,原告就民间借贷关系向被告马龙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条件。2、原告未提供被告拜秀艳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,因此,被告拜秀艳的诉讼主体不适格。3、原告应当继续搜集证据,另案解决与被告马龙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问题。因此,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驳回。

2、本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(二)有明确的被告;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本案中,原告未提供原告已将被告房屋施工完毕、工程进行验收、结算以及被告使用房屋的证据,导致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不具体。故原告陈启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驳回。

3、本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(二)有明确的被告。本案中,原告姚峰不是肉鸡的所有权人,被告汪继存不是本案肉鸡的购买者和债务人,原告姚峰及被告汪继存诉讼主体均不适格。故原告姚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驳回。

4、本院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,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,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,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原告乌苏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。

5、本院认为,被告王成冠不是乌苏市盛世嘉苑小区工程项目的承建商,原告未提供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,且原告所承包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和决算。因此,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一)项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原告黄加勇的起诉。


以上五则“本院认为”,均是一字不差的复制粘贴自裁判文书网。从内容上看,被告已经还款,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欠款;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房屋施工完毕、工程进行验收、结算以及使用房屋等事实;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是本案肉鸡的购买者和债务人;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;审案的承包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和决算,都成了“裁定驳回原告起诉”的理由,尽管这些案件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,法院对案件事实也进行了查明认定。

这些裁定书中,无一例外的均引用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。根据该法规定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(二)有明确的被告;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

对照以上这些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,原告提供证据不足的;工程没有结算的;没有在指定期限加纳鉴定费的,那是又是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呢?前文《让律师吐血的法院裁定:因原告出具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,驳回起诉》,已经讲了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与区别,在此不做重复阐述。根据法律规定,以上的这些案件,明显是应该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呀。


这些案件后来是如何处理的,无从得知。司法实践中,后台留言中,不少网友提及,在案件诉讼中,有些原告知道官司要败诉时,会提出让法官裁定驳回起诉,这样就可以把诉讼费全部退回;也有法官周期末面临结案率考核的压力,会私下动员案件的原被告,先行裁定驳回案件的起诉,等考核过了再重新立案;当然,也不排除,某些法官,把裁定驳回当成了“结案神器”,大不了上诉发回重审,我反正是想结案就结案,找个理由就给你们裁定驳回起诉,将来这个案件再起诉,就不关我的事了。再或者,这个法官,压根就不明白法律规定的内涵,思想还停留在“法槌在手,权力我有”的法治思想阶段吧。



不知道这些五花八门、各种理由的“裁定驳回起诉”的背后,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,但不争的事实是,这些裁定书,都公开挂到了裁判文书网上,有些应该是作为生效的裁判文书,供社会民众诉讼理解司法判例,供其他法官审判借鉴参考吧。


昨天,有个网友给法萌君发来了一份自己的行政诉讼裁定书,其中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,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被告作出征收其房屋的依据.....抛开原告起诉的是否有理,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,是不是跟以上这些裁定,是基于同样的手法?



法院现在都在呼吁案多人少,其实想想,本应作出实体裁决的案件,或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,却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方式,让原告再行起诉,或是让原告去二审上诉,是不是人为将一个案件变成了两个案件、三个案件,客观上增加了案多人少的局面,浪费了司法资源。看看现在的各地二审法院,那个不是上诉案件堆积如山?


当事人将矛盾纠纷起诉到法院,目的是以守法理性的方式,寻求法院、法官依法对争议的实体纠纷作出定纷止争的公正裁决,同时,也希望尽量的缩短审理周期,为此法院也提出了“案结事了”、“服判息诉”的司法目标。


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。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,意味着原告经过了立案程序、开庭程序,案件又被法院踢出了门外。要么需要再来一遍诉讼程序寻求纠纷解决,要么是放弃诉讼渠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,无论如何,在审判程序转了一圈,被如此的“裁定”提出来的当事人、律师,会如何看待司法的公信力?


法律谚语,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。这句话应该有个前提,法官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裁决,才是案件纠纷的“国王”,否则的话,就可能成了法官的以权代法,是不是正在摧毁自己存在的根基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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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  本号法律支持:姜效禹,山东烟台人,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,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微信号:sdyt86,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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