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习惯性”裁定驳回起诉:究竟是有法不依还是明知故犯?
这些裁定书中,无一例外的均引用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。根据该法规定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(二)有明确的被告;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对照以上这些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,原告提供证据不足的;工程没有结算的;没有在指定期限加纳鉴定费的,那是又是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呢?前文《让律师吐血的法院裁定:因原告出具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,驳回起诉》,已经讲了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与区别,在此不做重复阐述。根据法律规定,以上的这些案件,明显是应该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呀。
这些案件后来是如何处理的,无从得知。司法实践中,后台留言中,不少网友提及,在案件诉讼中,有些原告知道官司要败诉时,会提出让法官裁定驳回起诉,这样就可以把诉讼费全部退回;也有法官周期末面临结案率考核的压力,会私下动员案件的原被告,先行裁定驳回案件的起诉,等考核过了再重新立案;当然,也不排除,某些法官,把裁定驳回当成了“结案神器”,大不了上诉发回重审,我反正是想结案就结案,找个理由就给你们裁定驳回起诉,将来这个案件再起诉,就不关我的事了。再或者,这个法官,压根就不明白法律规定的内涵,思想还停留在“法槌在手,权力我有”的法治思想阶段吧。
不知道这些五花八门、各种理由的“裁定驳回起诉”的背后,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,但不争的事实是,这些裁定书,都公开挂到了裁判文书网上,有些应该是作为生效的裁判文书,供社会民众诉讼理解司法判例,供其他法官审判借鉴参考吧。
昨天,有个网友给法萌君发来了一份自己的行政诉讼裁定书,其中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,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被告作出征收其房屋的依据.....抛开原告起诉的是否有理,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,是不是跟以上这些裁定,是基于同样的手法?
法院现在都在呼吁案多人少,其实想想,本应作出实体裁决的案件,或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,却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方式,让原告再行起诉,或是让原告去二审上诉,是不是人为将一个案件变成了两个案件、三个案件,客观上增加了案多人少的局面,浪费了司法资源。看看现在的各地二审法院,那个不是上诉案件堆积如山?
当事人将矛盾纠纷起诉到法院,目的是以守法理性的方式,寻求法院、法官依法对争议的实体纠纷作出定纷止争的公正裁决,同时,也希望尽量的缩短审理周期,为此法院也提出了“案结事了”、“服判息诉”的司法目标。
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。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,意味着原告经过了立案程序、开庭程序,案件又被法院踢出了门外。要么需要再来一遍诉讼程序寻求纠纷解决,要么是放弃诉讼渠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,无论如何,在审判程序转了一圈,被如此的“裁定”提出来的当事人、律师,会如何看待司法的公信力?
法律谚语,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。这句话应该有个前提,法官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裁决,才是案件纠纷的“国王”,否则的话,就可能成了法官的以权代法,是不是正在摧毁自己存在的根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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